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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网标识码:环保“三同时” 排污许可证规范 竣工验收 环保设施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涉变动项目环评与排污许可管理衔接的通知

颁布机构: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领域 环评与排污许可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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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涉变动项目环评与排污许可管理衔接的通知


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各有关单位:


  为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变动工作流程,有效衔接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以及生态环境部《关于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排污许可制衔接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2017〕84号)、《关于印发〈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0〕688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建设项目变动方面加强环评与排污许可管理衔接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关于重大变动界定依据和管理要求


  (一)界定依据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前的建设过程中,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五个因素中的一项或一项以上发生变动,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界定为重大变动。


  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对照《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环办环评函〔2020〕688号)界定是否属于重大变动。生态影响类建设项目对照《生态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附件1)界定是否属于重大变动。生态环境部发布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按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执行。


  (二)管理要求


  涉及重大变动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变动内容开工建设前,向现有审批权限的环评文件审批部门重新报批环评文件。对于原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项目,拟重新报批时对照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以下简称《环评名录》)属于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在建成并投入生产运营前,填报并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该项目原环评文件及批复中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要求不得擅自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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