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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城市节约用水条例(2021修正)

颁布机构:武汉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状态 已被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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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城市节约用水条例(2021修正)   (2004年11月26日武汉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5年1月19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0年11月18日武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1年1月22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的《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促进水资源合理有效利用,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节约用水工作。   第三条 本市节约用水工作应当在保障合理用水的前提下,减少用水浪费,提高水利用效率。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   第四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城市节约用水工作,市城市节约用水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节水监管机构)负责本市城市节约用水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蔡甸、江夏、东西湖、汉南、黄陂、新洲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城市节约用水的管理工作,其城市节约用水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区节水监管机构)在市节水监管机构的指导下,负责本区城市节约用水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城市节约用水工作。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总体规划和水资源综合规划,制定统一的城市节约用水规划。   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大力推行节约用水措施,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培育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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