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2020年10件技术类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2021年2月26日) 目 录 一、无线通信标准必要专利“禁诉令”三案 二、“香兰素”技术秘密高额判赔案 三、“卡波”技术秘密惩罚性赔偿案 四、NX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案 五、“自拍杆”实用新型专利批量维权系列案 六、“二次锂离子电池”发明专利无效案 七、“访问门户网站方法”专利民行交叉两案 八、“锂电池保护芯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案 九、涉“天猫”反向行为保全案 十、“砖瓦协会”垄断案 一、无线通信标准必要专利“禁诉令”三案 【案号】(2019)最高法知民终732、733、734号 【基本案情】2018年1月,华为公司向南京中院提起本案诉讼,请求确认不侵害康文森公司三项中国专利权并请求确认中国地区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费率。2018年4月,为反制华为公司的本案诉讼,康文森公司向德国杜塞尔多夫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请求判令华为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2019年9月16日,南京中院作出本案一审判决,确定华为公司及其中国关联公司与康文森公司所涉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费率。康文森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期间,2020年8月27日,德国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华为公司及其德国关联公司侵害康文森公司欧洲专利,判令禁止华为公司及其德国关联公司提供、销售、使用或为上述目的进口或持有相关移动终端,销毁并召回侵权产品等。该判决可在康文森公司提供240万欧元担保后获得临时执行。当日,华为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行为保全申请,请求禁止康文森公司在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作出前申请执行德国法院判决。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综合考虑必要性、损益平衡、国际礼让原则等因素,于48小时内作出行为保全裁定:康文森公司不得在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前申请执行上述德国判决;如违反本裁定,自违反之日起,处每日罚款人民币100万元,并按日累计。康文森公司提起复议,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听证后裁定驳回复议请求。本案裁定作出后,各方当事人在充分尊重并切实履行本案裁定的同时进行了积极商业谈判,达成了全球一揽子和解协议,结束了在全球多个国家的所有平行诉讼,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以及多赢的社会效果。 【典型意义】该三案中,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作出了中国法院在知识产权领域的首个“禁诉令”性质行为保全裁定,并开创性地适用了“日罚金”措施,确保了行为保全裁定的执行。该三案裁定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