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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修正)
颁布机构:西安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适用领域
大气环境
生效状态
在用
法规摘要
修订记录
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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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修正)
(2004年12月23日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5年3月30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0年7月15日西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10年9月29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17年10月24日西安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通过 2017年11月30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0年10月21日西安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2020年11月26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等65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限期达标规划和污染物总量控制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四章 防治措施
第一节 燃煤和其他能源污染防治
第二节 工业污染防治
第三节 农业污染防治
第四节 其他污染防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扬尘污染防治分别按照《西安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和《西安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防治大气污染应当以治理颗粒物污染与臭氧污染为重点,坚持源头治理、规划先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建立健全大气污染防治协调机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做好本开发区范围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第五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改、资源规划、住建、城管、工信、公安、交通、商务、市场监管、水行政、农业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大气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评价制度,将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纳入考核内容。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七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大气污染防治问责制度。
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或者对重大大气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处置不力,或者有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及其他责任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第八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鼓励和支持开展大气污染成因、治理技术和防治对策的研究,推动技术成果转化应用。
第九条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大气环境保护科学知识的宣传,倡导低碳、环保的生活方式。对大气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十条 本市实行大气污染防治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大气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举报;有权对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