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环土壤〔2021〕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局:
为规范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的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生态环境部会同自然资源部制定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及时总结实施过程中的典型案例、建议意见,并反馈生态环境部、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自然资源部
2021年1月28日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的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行使监督管理职责中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不明确或者存在争议时的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活动。
涉及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责任的单位和个人之间,因建设用地土壤污染民事纠纷引发的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土壤污染责任人不明确或者存在争议,包括以下情形:
(一)建设用地上曾存在多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
(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存在多种来源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以下简称土壤污染责任人),是指因排放、倾倒、堆存、填埋、泄漏、遗撒、渗漏、流失、扬散污染物或者有毒有害物质等,造成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需要依法承担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责任的单位和个人。
本办法所称涉及土壤污染责任的单位和个人,是指实施前款所列行为,可能造成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由建设用地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
跨设区的市的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
第五条 土壤污染责任人负有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义务。土壤污染责任人无法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