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2021修正) (2007年11月1日西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07年11月24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0年10月21日西安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2020年11月26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等65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下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地下水资源,防止地下水污染和超量开采造成地质灾害,促进地下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水资源的保护、开发、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水资源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辖区内地下水资源的管理工作。 生态环境、住建、资源规划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地下水资源保护、开发和利用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地下水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