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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国家生态文明高地建设条例

颁布机构:发布部门:西藏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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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国家生态文明高地建设条例 (2021年1月24日西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生态规划   第三章 生态安全   第四章 生态经济   第五章 生态文化   第六章 示范创建   第七章 社会协同   第八章 保障监督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治藏方略,坚持生态保护第一,建设美丽西藏,把西藏打造成为国家生态文明高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建设国家生态文明高地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西藏是青藏高原的主体,是重要的国家生态安全屏障。保护好青藏高原生态事关中华民族生存和长远发展,事关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事关西藏长治久安和高质量发展,事关全区各族人民的民生福祉。   保护西藏生态环境、建设国家生态文明高地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 建设国家生态文明高地,应当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建设国家生态安全屏障战略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示范地、绿色发展试验地、自然保护样板地、生态富民先行地,守护好青藏高原的生灵草木、万水千山,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全面建成美丽中国西藏样板。   第五条 建设国家生态文明高地,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系统观念,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以科学规划为统领,以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为载体,以构建生态文明体系为支撑,不断提高生态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第六条 建设国家生态文明高地,实行党委统一领导、人大依法监督、政府统筹推进、部门协调联动、社会协同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二章 生态规划   第七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编制自治区国家生态文明高地建设规划,明确总体目标、重点任务、实施步骤、保障机制、指标体系、管理规程、责任考核等内容。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应当坚持生态保护第一,将生态文明高地建设工作纳入其中,将生态文明建设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统一部署、统筹实施。   第九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将自治区国家生态文明高地建设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修编西藏生态安全屏障保护与建设规划,预留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廊道和国边防建设空间。制定保护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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