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汉江流域水质保护条例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四届] 第14号) 《安康市汉江流域水质保护条例》已于2020年10月27日安康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20年11月26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12月25日 安康市汉江流域水质保护条例 (2020年10月27日安康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0年11月26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水质保护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汉江流域水质,防治水污染,保障国家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涵养区水质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陕西省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汉江流域的水质保护和水污染防治。 本条例所称汉江流域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汉江干流、支流和湖库的集水区域。 第三条 汉江流域水质保护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 汉江流域江河湖库水质应当符合水功能区划划定的水质标准,出陕断面水质不低于国家地表水Ⅱ类水质标准。 第五条 市、县(区)、镇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汉江流域水质保护工作负责。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汉江流域水质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水污染防治规划,细化水质保护目标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市、县(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汉江流域水质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县(区)水利、发改、工信、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住建、城市管理、交通、农业农村、林业、文旅、卫健、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汉江流域水质保护工作。 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开展汉江流域水质保护有关工作。 第六条 汉江流域实行河长制湖长制,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水域岸线管理、水环境治理等工作。 第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汉江流域水质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汉江流域水质保护情况。 第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汉江流域水质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对汉江流域水质保护事业投资、捐赠。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通过预算和其他渠道筹集的汉江流域水质保护资金统筹用于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生态修复、风险防控、水质监测、水环境管理能力建设、生态保护补偿等水质保护工作。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汉江流域水质的义务,有权对污染和损害汉江流域水质的行为进行举报。 法律规定的机关、单位、有关组织和个人对污染、破坏汉江流域水质的行为,可以依法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环境侵权责任诉讼。 鼓励和支持志愿者、社会组织参与汉江流域水质保护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汉江流域水质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