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上饶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8号) 《上饶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已由上饶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20年10月29日通过,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0年11月25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上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12月18日 上饶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20年10月29日上饶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0年11月25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制度 第三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四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实行城市管理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活动。 第三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遵循统一领导、分区负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基础设施,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水平,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所需经费。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是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市场监督管理、财政、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卫生健康、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具体工作,指导居(村)民委员会开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居民的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开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知识宣传教育,引导学生参与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社会实践活动。 报刊、广播、电视、网站等大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