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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

颁布机构:蚌埠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适用领域 特种设备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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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             蚌埠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 (2020年10月29日蚌埠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0年12月24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选型配置、安装、改造和修理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四章 维护保养和检验检测   第五章 应急处置和监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电梯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选型配置、安装、改造、修理、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应急处置及其有关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非公共场所安装且仅供单一家庭使用的电梯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电梯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权责明确、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将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开发区管理机构按照职责负责管辖范围内的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辖区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社区行政事务管理中心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电梯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建设工程中电梯选型配置设计审查和电梯机房、井道、底坑、导轨支架预埋等土建工程质量的监督。   发展改革、教育、经济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卫生健康、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梯安全相关工作。   第六条 电梯行业协会应当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制定行业规范,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配合、协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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