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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电梯安全管理条例

颁布机构:辽宁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适用领域 特种设备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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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电梯安全管理条例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三届﹞第六十五号)   《辽宁省电梯安全管理条例》已由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20年11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11月25日 辽宁省电梯安全管理条例 (2020年11月24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电梯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电梯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电梯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非公共场所安装且仅供单一家庭使用的电梯安全监督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电梯安全管理工作应当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为民服务、多元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电梯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电梯质量安全工作情况纳入政府质量和安全责任考核体系。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电梯安全相关工作。   第五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教育、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电梯安全相关工作。   第六条 电梯生产、经营、使用、维护保养等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健全电梯安全责任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电梯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并按规定对其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第七条 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运用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建立完善全省统一的电梯安全管理服务平台,对电梯生产、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应急救援等进行全过程质量安全管理与风险控制,逐步建立数字化电梯全生命周期管理服务机制。   第八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向社会普及电梯安全知识,加强中小学电梯安全教育,提高全民电梯安全意识。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电梯安全知识的公益性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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