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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颁布机构:辽宁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适用领域 化学品安全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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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三届﹞第六十六号)   《辽宁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已由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20年11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11月25日 辽宁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2020年11月24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镇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规范燃气经营和使用,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燃气规划建设、经营与服务、使用、设施保护、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镇燃气工作的领导,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综合监管制度,普及燃气使用,提高燃气管理水平。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燃气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政府确定的燃气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公安、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利、商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燃气相关工作。   第五条 燃气经营者和燃气使用企业、单位应当将燃气安全纳入本企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目标。   燃气经营者应当对燃气供应安全负责,并加强对燃气使用安全的服务指导和技术保障。燃气用户应当对燃气使用安全负责。   第六条 燃气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配套建设、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服务、节能高效的原则。   第七条 鼓励、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产品。   第八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普及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并将燃气安全知识纳入学校安全教育内容,提高全社会的燃气安全意识。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燃气安全知识的公益性宣传。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九条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编制燃气发展规划应当统筹城镇燃气设施建设,合理布局管道燃气、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燃气汽车加气站等各类燃气设施。   经批准的燃气发展规划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调整,确需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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