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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颁布机构:辽宁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适用领域 交通运输安全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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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三届﹞第六十七号)   《辽宁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已由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20年11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11月25日 辽宁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2020年11月24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铁路安全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预防安全事故发生,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铁路安全管理相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铁路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建立健全政府统筹、路地协作、企业负责、行业监管与属地监管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省及铁路沿线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铁路监督管理部门、铁路运输企业和社会公众应当依法共同维护铁路安全和秩序。   铁路沿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单位应当依法做好辖区内铁路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铁路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负责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省、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方铁路行业管理工作。   省及铁路沿线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铁路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   铁路运输企业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铁路设施设备、铁路标志、铁路用地以及其他影响铁路安全的行为,有权报告铁路运输企业,或者向铁路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铁路沿线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铁路监督管理部门或者铁路运输企业未依法履行职责,影响铁路安全或者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有权依法投诉、举报。   接到报告的铁路运输企业、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第七条 铁路监督管理部门和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铁路安全宣传教育,提高铁路沿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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