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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

颁布机构:攀枝花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适用领域 消防安全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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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 攀枝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攀枝花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已于2020年11月3日由攀枝花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经2020年11月26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攀枝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11月27日 攀枝花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 (2020年11月3日攀枝花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0年11月26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森林草原防灭火职责   第三章 森林草原火灾的预防   第四章 森林草原火灾的扑救   第五章 灾后处置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预防和扑救森林草原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草原资源,维护生态安全,建设生态文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攀枝花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攀枝花市行政区域内的森林、林木、林地、草原火灾的预防、扑救和处置。但是,城市市区除外。   第三条 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灭结合、安全第一、科学扑救的方针,坚持政府领导、部门协作、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实行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和目标责任考核制度。政府主要负责人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第五条 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草原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将森林草原防灭火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实际,探索和建立森林草原防灭火多层次、多渠道、多主体的社会投入机制。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森林草原火灾保险保费补贴机制。鼓励和支持森林、林木、林地、草原的经营管理单位和个人参加森林草原火灾保险。   第七条 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森林草原防灭火联防机制,划定联防区域,明确联防职责,实行信息共享,制定联防制度和措施,共同做好联防区域内的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预防森林草原火灾、报告火情、提供火灾案件线索的义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有奖举报和报告制度。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森林草原火灾重点监督管理制度并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县(区)、乡(镇)人民政府、有森林草原防灭火任务的街道办事处严格执行。   第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二章 森林草原防灭火职责   第十一条 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政府负总责的森林草原防灭火责任制度,加强森林草原防灭火基础设施、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体系和森林草原防灭火队伍建设,做好森林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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