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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网标识码:辐射安全 放射卫生防护

海南省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2020修正)

颁布机构:海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适用领域 核与辐射环境监管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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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2020修正) 海南省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   (2011年5月31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6年11月30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0年12月2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电信设施建设,保障电信设施安全,维护电信用户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电信设施,是指组成公用电信网的所有设施,包括光(电)缆、管道、杆路、铁塔、分线箱(盒)、交接箱(间)、基站、机房和供电设备等用于实现电信功能的交换设备、传输设备、配套设备和设施。   第四条 省电信管理机构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林业、旅游和文化、市场监督管理、商务和发展改革等相关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和社区应当加强电信设施建设的科普教育和宣传工作。   第六条 电信设施的建设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国家通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遵循统筹规划、破除垄断、鼓励竞争和资源合理利用的原则,依法接受省电信管理机构等相关行政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鼓励民间资本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与电信设施的建设与业务运营。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电信设施的义务,对危害电信设施安全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电信业务经营者报告。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加强对电信设施的保护,采取措施预防可能危害电信设施安全的行为,对正在发生损害、破坏电信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及时向公安机关、省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其他相关行政部门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和破坏依法进行的电信设施建设。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电信设施建设专项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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