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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颁布机构:潍坊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适用领域 交通运输安全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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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6号)   《潍坊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已于2020年10月22日经潍坊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于2020年11月27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12月4日 潍坊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2020年10月22日潍坊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2020年11月27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和信息共享机制,完善道路交通安全基础设施,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经费投入。   利用现代先进技术手段建设完善智慧交通系统,实行智能化、精细化管理,提高通行效率。   第四条 市、县(市、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审批服务、教育、农业农村、商务、气象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相关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车辆所属单位应当依照《山东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全面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   第六条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有关单位,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及时播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气象预警等公益信息。   第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警务辅助人员可以在交通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开展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劝阻违法行为、进行交通安全宣传、协助粘贴违法停车告知单等警务辅助工作,但是不得行使交通警察的行政执法权。   鼓励单位和个人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统一组织指导下,进行道路交通安全志愿服务,协助交通警察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第八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按照《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有关规定,纳入个人信用记录管理。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实行有奖举报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十条 办理机动车登记和业务的申请人,应当如实向公安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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