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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网标识码:电梯 起重机械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 特种设备监管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

沈阳市电梯安全条例

颁布机构:沈阳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适用领域 特种设备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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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电梯安全条例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0号)   《沈阳市电梯安全条例》由沈阳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20年10月29日通过,已经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20年11月24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12月7日 沈阳市电梯安全条例 (2020年10月29日沈阳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0年11月24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生产和经营   第三章 使用   第四章 维护保养   第五章 检验、检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章 住宅电梯特别规定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梯安全工作,预防和减少电梯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电梯生产(包括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和电梯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电梯、载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   第四条 电梯安全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为民服务、多元共治的原则。   第五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电梯安全管理协调机制,督促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将电梯质量安全工作情况纳入本级政府质量和安全责任考核体系,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电梯应急救援纳入本级政府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体系,建立电梯应急救援公共服务平台,统一协调指挥电梯应急救援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主管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电梯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和区、县(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电梯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城乡建设、房产、应急、公安、教育、卫生健康、文旅广电、交通、商务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电梯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电梯生产、经营、使用、维护保养等单位应当履行电梯安全主体责任,依法建立健全电梯安全责任制度,加强电梯安全管理。   第八条 鼓励电梯生产、使用、维护保养单位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   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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