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城市绿化条例 常州市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10号) 《常州市城市绿化条例》已由常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0年10月30日通过,经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0年11月27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12月9日 常州市城市绿化条例 (2020年10月30日常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20年11月27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生态环境,建设美丽常州,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法律、法规对森林、湿地、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城市绿化应当坚持科学规划、生态优先、因地制宜、彰显特色、建管并重的原则,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长效机制,促进自然生态与人居环境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绿化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实行绿化目标责任制,保障城市绿化用地和经费。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第五条 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城市绿化工作;辖市(区)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在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文化广电和旅游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绿化工作。 第六条 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科学研究,推广应用适生植物品种和绿化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第七条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爱绿护绿的宣传和绿化知识的普及,组织开展义务植树等群众性绿化活动,提升群众绿化意识。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赠、认建、认养、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绿化工作。投资、捐赠、认建、认养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享有绿地、树木一定期限的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