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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2020修正)

颁布机构:深圳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适用领域 水(海洋)生态环境 生效状态 已被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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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2020修正)             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   (2004年12月30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5年1月19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2017年4月27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正 2017年11月30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批准 2019年8月29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2019年9月25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2020年8月26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2020年11月27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计划与定额   第三章 节约用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节约用水管理,合理、有效利用水资源,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节约用水遵循统一规划、总量控制、计划用水、综合利用、讲究效益的原则。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编制统一的节约用水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发展规模、重大建设项目布局、产业结构调整以及城市建设应当充分考虑水资源承载能力,严格控制高耗水项目。   大力推行节约用水措施,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培育和发展节约用水产业,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设节水型城市。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市水资源实际情况,保护并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鼓励和扶持对污水、中水、海水以及雨水等的开发、利用,并在城市规划建设中统筹考虑。   污水、中水、海水以及雨水等的综合利用应当纳入节约用水规划。   第五条 市水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节约用水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会同有关部门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和各类用水定额,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管理用水单位的水量平衡测试工作;   (三)审查建设项目的用水节水评估报告,组织节约用水设施的竣工验收;   (四)污水、中水、海水和雨水利用的规划、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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