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规标准 > 法规全文
操作说明
法规全文 法条导读
<
>
合规网标识码:道路运输 快递运输 铁路运输 航空运输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20修正)

颁布机构:山东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适用领域 交通运输安全 生效状态 已被修订
法规摘要 修订记录 上位法规 相关文件
全文阅读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2010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年7月24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1月23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十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8年9月21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20年11月27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清洁生产促进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班车客运、包车客运和旅游客运   第三节 城市公共交通客运   第四节 出租汽车客运   第五节 货运   第三章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   第三节 机动车维修经营   第四节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第五节 其他道路运输相关业务   第四章 道路运输安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和道路运输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城市公共交通客运、出租汽车客运等客运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以及汽车租赁等经营业务。   第三条 道路运输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发展、统筹规划、节能环保、安全便捷的原则。   道路运输管理应当依法行政,高效便民,公平、公正、公开。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的领导,制定道路运输发展规划,保障道路运输管理经费投入,统筹各类道路运输方式协调发展,为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和改善人民生活提供运输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调整、优化基础设施结构、运输装备结构和运输服务结构,加强道路建设和维护,为道路运输安全便捷提供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发展农村道路运输,采取措施促进城乡客运一体化。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农村客运、城市公共交通客运、道路运输站(场)枢纽建设以及应急运输保障等公共服务事业给予政策和资金扶持。   鼓励道路运输企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鼓励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新能源汽车从事道路运输。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税务、市场监督管理和气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道路运输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为服务对象提供安全、便捷、优质的服务。 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八条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向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提出申请,依法取得相应的行政许可;从事道路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和道路货运经营的车辆应当依法取得车辆营运证。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客运经营企业不得实行挂靠经营。   第九条 对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驾驶员、道......

未登录只显示部分原文内容 继续阅读> 登录后可查看全部内容 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