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城市绿化条例(2020修订) 汕头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3号) 《汕头经济特区城市绿化条例》已经汕头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于2020年10月28日修订,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10月28日 汕头经济特区城市绿化条例 (2011年10月31日汕头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12月27日汕头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经济特区法规的决定》修正 2020年10月28日汕头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管理和保护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展城市绿化事业,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宜居城市,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汕头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对森林、古树名木、公园广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绿化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本行政区域绿化目标,实行绿化目标责任制,保证城市绿化面积逐年增长,并保障城市公共绿地建设和养护的资金投入。 市、区(县)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化工作。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财政、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水务、交通运输、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绿化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城市绿化管理工作,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绿化管理人员,及时制止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四条 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安排与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需要相适应的绿化用地面积。 第五条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自然资源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划定城市绿线,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并在批准后三十日内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符合环境保护功能、国家有关标准和本土特点,明确城市绿化目标、规划布局、各类绿地的面积和控制原则,确定永久保护的绿地,重点加强道路和铁路两侧、海边、江(河)边、湖边及城(镇)区周边绿化带的建设,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