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惠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号)
惠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20年8月27日通过的《惠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业经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0年9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10月19日
惠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2020年8月27日惠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0年9月29日广东省
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2020年10月19日公布 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有效防治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的防治和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建设工程施工、建(构)筑物拆除、物料运输与堆放、道路保洁和绿化养护等活动以及地面裸露产生的颗粒物造成的大气污染。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建立扬尘污染防治协调机制,将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责任考核。县(区)人民政府,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辖区内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开展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劝阻、报告区域内扬尘污染行为,协助开展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第四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工业企业物料堆场(露天仓库)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不含城市道路)建设工程以及建(构)筑物拆除、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负责违反城乡规划建(构)筑物拆除、物料运输、物料堆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