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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节约能源条例(2020修正)
颁布机构:淄博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状态
在用
法规摘要
修订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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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节约能源条例(2020修正)
(2013年10月24日淄博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13年11月29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0年8月27日淄博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并经2020年9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的《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淄博市节约能源条例>等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节能管理
第三章 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
第四章 节能技术进步与激励措施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全市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能源,是指煤炭、石油、天然气、生物质能和电力、热力以及其他直接或者通过加工、转换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种资源。
本条例所称节约能源(以下简称节能),是指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从能源生产到消费的各个环节,降低消耗、减少损失和污染物排放、制止浪费,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能源开发、利用、经营、管理以及与节能相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节能工作应当实施节约与开发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能源发展战略,坚持统筹规划、政府引导、市场调节、技术推进、社会参与、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节能工作。
第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实行有利于节能和环境保护的产业政策,限制发展高耗能、高污染行业,鼓励发展节能环保型产业。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能工作,实施能源消费总量控制,调整优化产业结构、产品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推动用能单位降低单位产值能耗和单位产品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第七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市节能监察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日常节能监察工作。
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农业、商贸、旅游等是重点节能领域。市、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发展改革部门的指导。
第八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应当组织开展节能宣传和教育活动,普及节能科学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