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五届〕第104号) 《重庆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已于2020年9月29日经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9月29日 重庆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2020年9月29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减少吸烟对公众健康的危害,创造良好公共环境,提升社会文明水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公共场所,是指公众可以进出的场所或者供集体使用的场所,包括餐饮服务场所、住宿休息服务场所、公众娱乐场所、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公用电梯等。 本条例所称的吸烟,是指吸入并呼出烟草的烟雾或者电子烟气雾的行为。持有点燃的烟草制品的行为,视为吸烟。 第三条 本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坚持政府与社会共同治理,实行政府主导、分类管理、场所负责、公众参与、个人自律、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的领导,将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推进工作体系建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有关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 第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是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的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部署、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