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湿地保护条例(2020修正) 东营市湿地保护条例 (2018年10月26日东营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4次会议通过 2018年11月30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0年9月3日东营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并经2020年9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的《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东营市湿地保护条例>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湿地规划 第三章 保护和利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湿地保护与管理,维护湿地生态功能,促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推进现代化湿地城市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和管辖海域内湿地的规划、保护和利用及其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湿地,是指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适宜野生动植物生长栖息、具有一定面积和较强生态功能,并经依法认定和公布的潮湿地带、水域和低潮时水深不超过六米的海域,主要包括沼泽湿地、河流湿地、湖泊湿地、滨海湿地等自然湿地,以及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或者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原生地等人工湿地。 第四条 湿地保护工作应当遵循全面保护、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湿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湿地保护协调机制,研究解决湿地保护的重大问题,并将湿地保护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完善政府投资、社会融资、个人投入等多渠道投入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辖区内的湿地保护相关工作。 第六条 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湿地保护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林业、水务(利)、海洋、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湿地保护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有关湿地的保护管理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湿地保护相关工作。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湿地保护专家委员会,对编制湿地保护规划、认定重要湿地、划定湿地保护范围、制定湿地保护方案、评估湿地资源、开展湿地修复,以及在湿地保护范围内开展建设和利用等活动提供咨询。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