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排污单位落实排污许可证后管理有关要求的通告
排污许可证是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营期接受环境监管和生态环境部门实施监管的主要法律文书, 明确了排污行为依法应当遵守的环境管理要求和承担的法律责任义务。排污单位应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持证经营,按证排污,自证守法。为解读宣讲好排污许可证后环境管理的政策要求,帮扶促进排污单位进一步落实好主体责任,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信息公开
(一)在国家排污许可证信息公开系统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按照《企业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办法》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信息公开。
(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执行报告应按规定,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记载,并按照《管理办法》规定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
(三)排污单位应按《管理办法》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