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规标准 > 法规全文
操作说明
法规全文 法条导读
<
>
合规网标识码:生活垃圾收集/处理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收集/处理 固体废物收集/处理 危险废物收集/处理 医疗废物收集/处理 建筑垃圾收集/处理 固体废弃物经营与处置

合肥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颁布机构:合肥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适用领域 固体废物管理 生效状态 在用
法规摘要 修订记录 相关文件
全文阅读

合肥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合肥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2020年5月12日合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20年7月31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区域的生活垃圾的减量、投放、收集、运输、利用、处理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市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具体区域,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第四条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应当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简便易行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领导,并做好下列工作:   (一)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二)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分类管理工作责任制和考核制度,并将考核结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体系;   (三)建立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工作机制,引导单位、家庭和个人参与生活垃圾分类与减量工作;   (四)统筹生活垃圾分类设施、配套体系的规划和建设,建立与再生资源利用相协调的回收体系、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社会服务体系以及生活垃圾计量和处理收费制度;   (五)建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信息化平台,健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   (六)其他依法应当做好的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做好与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相适应的集中投放点、分类转运站、分拣中心、装修及大件垃圾处理等设施的建设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生活垃圾分类的有关管理工作,协调解决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督促、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社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   第六条 市、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是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行政主......

未登录只显示部分原文内容 继续阅读> 登录后可查看全部内容 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