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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城乡规划条例(2020修正)

颁布机构:苏州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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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城乡规划条例(2020修正) 苏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2010年10月13日苏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制定 2010年11月1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0年6月28日苏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20年7月31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的《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苏州市专利促进条例〉〈苏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四章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统筹城乡发展,协调各县级市(区)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修改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阳澄湖保护区的规划管理,《苏州市阳澄湖水源水质保护条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市城乡规划应当以历史文化名城、高新产业基地、宜居城市、江南水乡为城市发展目标,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保持地方特色和传统风貌,改善生态环境,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适应特色产业要求,并符合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第四条 城乡规划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工作的领导,根据城乡规划管理的需要,健全城乡规划管理机构,并将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的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市和县级市人民政府设立城乡规划委员会。城乡规划委员会负责审议、协调城乡规划制定、修改和实施中的重大事项,为同级人民政府规划决策提供参考依据。城乡规划委员会的组成形式和议事制度由同级人民政府决定。   市和县级市人民政府建立城乡规划专家咨询制度。城乡规划制定、修改和实施中的重大事项,应当听取专家意见。   第六条 市和县级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各区的城乡规划管理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负责实施。   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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