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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
颁布机构:金华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适用领域
大气环境
生效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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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
金华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9号)
《金华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已于2020年4月23日经金华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2020年7月31日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0年8月15日起施行。
金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8月12日
金华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
(2020年4月23日金华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2020年7月31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大气污染防治,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遵循源头治理、规划先行,公众参与、标本兼治的原则,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多污染物协同控制和区域联防联控机制。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优化产业结构、能源结构,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建立健全大气污染防治责任体系和监督体系,加快推进大气自动监测、遥感监测网络建设,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上级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职责,做好本辖区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第四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加强专业培训和指导。
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公安机关、交通运输、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督管理、水行政、农业农村、市容环境卫生、应急管理、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海关、气象等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