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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颁布机构:大庆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适用领域
大气环境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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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大庆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号)
《大庆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已由大庆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20年6月24日通过,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20年8月21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8月28日
大庆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2020年6月24日大庆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20年8月21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是指由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管、曲轴箱和燃油燃气系统向大气排放、蒸发污染物所造成的污染。
本条例所称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本条例所称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包括工程机械、农业机械、小型通用机械、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