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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0修正)

颁布机构:汕尾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适用领域 市容环境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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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0修正) 汕尾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16年10月17日汕尾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6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0年4月29日汕尾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并经2020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汕尾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三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街、建制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建成区和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行政街、建制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建成区以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第三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分区负责、专业服务、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加大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力度,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第五条 市、县级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卫生健康、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管、农业农村、交通、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开展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及时发现、报告辖区内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六条 实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区域,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依法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实施;其他区域依法由有关部门实施。   第七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强执法主体、执法程序、执法文书、执法队伍、执法监督考核等规范化建设,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   第八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卫生志愿者开展市容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和有关科学知识的宣传,营造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良好风气。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市容和环境卫生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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