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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燃气管理条例(2020修正)
颁布机构:宁波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适用领域
化学品安全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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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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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燃气管理条例(2020修正)
宁波市燃气管理条例
(2003年11月14日宁波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04年1月16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2013年10月29日宁波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 2014年3月27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0年6月29日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20年7月31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的《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燃气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经营与服务
第四章 燃气设施保护与燃气燃烧器具管理
第五章 燃气使用
第六章 安全监管与应急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与使用安全,规范燃气市场经营秩序,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规划和建设,燃气经营和使用,燃气设施保护和燃气燃烧器具管理,燃气安全和应急管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燃气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经营和使用、节能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管理工作的领导,将燃气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建立燃气供应保障机制和燃气突发事故应急处置机制。
第五条 市燃气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其所属的燃气管理机构按照规定职责承担燃气管理的辅助工作。
区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燃气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职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公安、市场监督管理、交通、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燃气管理工作。
第六条 本市鼓励科技创新,加快推广使用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市、县(市)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专项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燃气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进行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应当按照市、县(市)燃气专项规划的要求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配套建设的燃气设施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高层住宅、在燃气专项规划范围内新建的住宅小区和需要使用燃气的商业建筑或者公共建筑,应当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
管道燃气设施已覆盖的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