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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安全管理条例(2020修正)

颁布机构:深圳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适用领域 职业健康安全综合管理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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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安全管理条例(2020修正) 深圳市安全管理条例   (2009年1月21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9年3月31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9年10月31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并经2020年6月23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深圳市安全管理条例〉等十三项法规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安全监督管理   第三章 生产经营安全管理   第四章 公共场所安全管理   第五章 应急救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以及公共场所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道路交通、铁路交通、水上交通、民用航空、核电等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管理工作应当以人为本,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各负其责、公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安全管理工作专项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管理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鼓励和引导全社会增加安全投入。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工伤保险基金中提取一定金额用于工伤事故预防。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安全管理宣传教育,提高全民安全意识。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公开安全管理信息,将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单位和产生重大影响的安全责任事故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负有进行安全管理宣传教育的义务,应当配合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进行安全管理宣传教育;在公益性广告中安排安全管理宣传教育的内容。对违反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进行舆论监督。   第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实行安全管理行政责任制度。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分别对本地区、本部门的安全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对安全管理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各部门安全管理工作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布。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安全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或者相应的处分。   第十条 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等情况进行民主监督,依法参加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安全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设立安全管理委员会代表本级政府负责组织、协调及综合管理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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