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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2020修订)

颁布机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适用领域 投资并购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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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2020修订) 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2020修订)   (2009年5月26日公布 根据2010年5月14日、2017年7月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的决定》修订 根据2020年7月10日《关于修改〈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实施证券公司审慎监管,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率,促进证券公司的业务活动与其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合规管理、风险管理以及风险控制指标等情况相适应,实现持续规范发展,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三十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证券公司分类是指以证券公司风险管理能力、持续合规状况为基础,结合公司业务发展状况,按照本规定评价和确定证券公司的类别。   中国证监会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原则,在征求行业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并适时调整证券公司分类的评价指标与标准。   第三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证券公司分类结果对不同类别的证券公司实施区别对待的监管政策。   第四条 证券公司的分类由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组织实施。   中国证监会在分类复核中建立专家评审机制,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研究处理证券公司分类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专家评审委员会的成员由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行业自律组织、证券公司有关人员组成。   证券公司分类工作必须坚持依法合规、客观公正的原则。参与证券公司分类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素质、业务能力和监管经验,在工作中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勤勉尽责。  第二章 评价指标    第五条 证券公司风险管理能力主要根据资本充足、公司治理与合规管理、全面风险管理、信息技术管理、客户权益保护、信息披露等6类评价指标,按照《证券公司风险管理能力评价指标与标准》(见附件)进行评价,体现证券公司对流动性风险、合规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技术风险及操作风险等管理能力。   (一)资本充足。主要反映证券公司净资本以及以净资本和流动性为核心的风险控制指标情况,体现其资本实力及流动性状况。   (二)公司治理与合规管理。主要反映证券公司治理和规范运作情况,体现其合规风险管理能力。   (三)全面风险管理。主要反映证券公司识别、计量、监测、预警、报告、防范及处理各类风险的情况,体现其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声誉风险管理能力。   (四)信息技术管理。主要反映证券公司信息技术治理、信息技术安全、数据治理情况,体现其技术风险管理能力。   (五)客户权益保护。主要反映证券公司客户资产安全性、客户服务及客户管理水平,体现其操作风险管理能力。   (六)信息披露。主要反映证券公司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体现其会计风险及诚信风险管理能力。   第六条 证券公司持续合规状况主要根据司法机关采取的刑事处罚措施,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的行政处罚措施、行政监管措施及证券期货行业自律组织纪律处分、自律管理措施的情况进行评价。   第七条 证券公司业务发展状况主要根据证券公司经纪业务、投资银行业务、资产管理业务、综合实力、创新能力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评价。  第三章 评价方法    第八条 设定正常经营的证券公司基准分为100分。在基准分的基础上,根据证券公司风险管理能力评价指标与标准、持续合规状况、业务发展状况等方面情况,进行相应加分或扣分以确定证券公司的评价计分。   第九条 评价期内证券公司因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实施行政处罚、监管措施或者被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按以下原则给予相应扣分:   (一)公司或者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对公司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被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定期报告的,每次扣0.5分;   (二)公司被采取责令改正,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的,每次扣1分;   (三)公司被采取责令处分有关人员,或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对公司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被监管谈话的,每次扣1.5分;   (四)公司被采取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限制其权利,限制股东权利或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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