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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电梯使用安全若干规定

颁布机构:深圳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适用领域 特种设备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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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电梯使用安全若干规定


            

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一九六号)


  《深圳经济特区电梯使用安全若干规定》经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于2020年6月30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7月3日




深圳经济特区电梯使用安全若干规定


(2020年6月30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梯使用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有关电梯使用安全的活动适用本规定,但是仅供单一家庭使用的电梯除外。

  第三条 市市场监管部门是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称电梯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对电梯使用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住房建设、交通运输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电梯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电梯投入使用前,应当确定电梯使用管理人。未确定电梯使用管理人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

  电梯使用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确定。

  电梯使用管理人是电梯使用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依法履行电梯使用管理职责,对电梯使用安全负责。

  第五条 电梯使用管理人应当在电梯投入使用前向电梯安全监管部门办理电梯使用登记。

  电梯使用管理人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变更登记。

  电梯报废的,或者迁移但是未在深圳经济特区内重新安装的,应当在报废或者迁移后三十日内,向电梯安全监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第六条 电梯使用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日常管理职责:

  (一)建立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档案;

  (二)指定专人负责电梯安全管理,并由其管理和使用电梯专用钥匙;

  (三)保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有效使用和电梯运行期间有值班人员在岗;

  (四)在电梯显著位置张贴使用标志、维护保养标志、警示标志、应急救援标志、安全注意事项、使用年限届满日期以及电梯故障和异常情况投诉电话号码、网址等;

  (五)制止不规范乘用电梯行为,并在人员密集使用电梯时,采取有效疏导措施;

  (六)对电梯轿厢内、机房、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及其出入口实施实时监控,监控数据至少保存一个月,并依法保护个人隐私;

  (七)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七条 电梯使用管理人应当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或者委托维护保养单位进行维护保养;委托维护保养单位进行维护保养的,应当对其履行维护保养义务情况进行监督、记录。

  第八条 电梯出现影响正常使用的故障或者异常情况时,电梯使用管理人应当立即停止电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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