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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颁布机构: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领域
消防安全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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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黑政办规〔2020〕9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黑龙江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6月15日
黑龙江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消防安全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和《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的有关要求,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进一步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四条 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全面负责。
第五条 坚持权责一致、依法履职、失职追责。对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章 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职责
第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委、政府关于消防工作的部署要求,全面负责本地区消防工作,每年召开消防工作会议,定期召开政府常务会议、办公会议,分析研判消防安全形势,部署本地区消防工作重大事项。每年向上级人民政府专题报告本地区消防工作情况。
(二)成立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消防工作负责人任主任,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消防安全委员会。每年至少组织召开一次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开展一次消防安全专项检查,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三)按照立法权限,针对本地区消防安全特点和实际情况,及时提请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修订地方性法规,组织制定、修订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
(四)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确保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五)加大消防投入力度,按照财政事权划分,保障消防事业发展所需经费。
(六)督促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和重要活动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适时发布防火公告,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检查。
(七)推动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使用先进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设备。将“智慧消防”纳入“智慧城市”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工作。大力发展消防公益事业。采取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等方式,推进消防教育培训、技术服务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