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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2020)

颁布机构:天津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领域 “双碳”与气候变化 生效状态 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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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20)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津政办规[2020]1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6月10日   天津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碳排放权交易,实现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目标,协同治理大气污染,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按照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工作部署,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按照国家试点要求对碳排放权交易活动的相关管理(应当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统一管理的碳排放权交易活动除外),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碳排放权交易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调节相结合,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 市生态环境局是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对交易主体范围的确定、配额分配与发放、碳排放监测、报告与核查及市场运行等碳排放权交易工作进行综合协调、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国资、金融、财政、统计、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配额管理 第五条 本市建立碳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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