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2020修正) 陕西省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2005年12月3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0年6月11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办法》等八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污染防治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保护和改善水生态、水环境,保障供水水质安全,促进区域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汉江、丹江流域的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第三条 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分级负责、分段管理,实施排污总量控制制度。 省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汉江丹江流域的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的保护工作,落实分级分部门管理责任。在汉江丹江流域实行河长制,各级河长负责管理区域的组织领导,落实相关工作任务。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对汉江、丹江流域陕西段的水环境质量负总责。 汉中、安康、商洛市和汉江、丹江流域的县(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汉江、丹江流域水环境质量负责。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和汉江、丹江流域设区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和城乡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将水污染综合性防治费用列入财政预算。 第六条 省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对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汉江、丹江流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