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20修订)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0号)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已由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20年6月11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公布,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6月11日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1990年7月2日甘肃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5月28日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甘肃省水法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04年11月26日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0年9月29日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2年3月28日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3年11月29日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甘肃省测绘管理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2020年6月11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水资源规划 第三章水资源开发利用 第四章水资源保护 第五章水资源配置 第六章节约用水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防治水害,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法律、行政法规对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和防治水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及防治水害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国土空间规划,推行河长制湖长制,保障资金投入,推进科技创新,改善水环境,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与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有关水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全省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规划; (三)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工作; (四)负责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重大建设项目中涉及水资源及防洪内容的论证工作; (五)组织指导大中型水库、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管和水旱灾害防御、水土保持等工作; (六)负责全省水资源的监测、保护和节约用水; (七)组织实施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协调处理水事纠纷;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务统一管理,逐步推行对水量、水质、水能、水域以及水的供、用、排、回收再利用统一管理的体制。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水资源开发利用总量控制指标、用水效率控制指标和水功能区限制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