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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标准化条例
颁布令:(第109号) 颁布机构:山东省人大(含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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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标准化条例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09号)
《山东省标准化条例》已于2020年6月12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6月12日
山东省标准化条例
(2020年6月12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标准制定
第三章 标准实施
第四章 监督和服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标准化工作,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促进科学技术进步,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提高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标准制定、实施及其监督和服务等活动,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实施标准化战略,将标准化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与法律、法规、规章相配套的标准制度体系,深化标准化工作综合改革,创新标准化工作体制机制,健全标准化扶持、奖励政策,将标准化工作经费纳入本级预算,发挥标准化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技术支撑作用。
第四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建立标准化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标准化工作重大事项,研究解决标准制定、实施过程中的突出问题。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化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快发展标准化服务业,培育标准化服务机构,提升标准化工作的社会化、市场化服务水平。
鼓励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