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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2020)

颁布机构:交通运输部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适用领域 交通运输安全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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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2020)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20年第10号)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已于2020年5月22日经第1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 李小鹏

2020年5月25日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66.1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颁发和管理,保障民用航空器的持续适航和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66.2条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以下简称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申请、颁发与管理活动。


第66.3条 管理机构

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统一颁发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并依法对航空器维修人员实施监督管理。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66.4条 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类别

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按照航空器类别分为飞机和旋翼机两类,并标明适用安装的发动机类别。


第66.5条 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权限

取得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后,可以维修放行除复杂航空器之外的其他航空器。

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上加注复杂航空器的机型签署后,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持有人方可维修放行对应型号的复杂航空器。

第二章 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申请、颁发和管理


第66.6条 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申请条件

申请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a)年满18周岁;

(b)无影响维修工作的色盲或者色弱;

(c)具有大专以上(含大专,下同)学历;

(d)完成本规则第66.10条要求的航空器维修基础知识培训;

(e)具备至少1年的经所在单位授权从事民用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维修工作的经历(培训和实习不计算在内),或者为理工科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并完成本规则第66.10条要求的航空器维修实作培训;

(f)通过本规则第66.11条要求的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考试;

(g)完成本规则第66.12条要求的航空维修技术英语等级测试;

(h)民航行业信用信息记录中没有航空器维修相关的严重失信行为记录。


第66.7条 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申请材料

民航局应当对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申请人的下列材料进行审查:

(a)学历证书;

(b)能证明无色盲、色弱的体检报告;

(c)航空器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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