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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条例(2020修正)

颁布机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适用领域 产品质量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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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条例(2020修正)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条例 (1994年11月1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12月1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0年7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2年3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20年5月1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三章 责任和义务   第四章 罚 则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均应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条例,但建设工程中安装、使用的产品适用本条例。 对食品、药品等质量的监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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