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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颁布机构:无锡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适用领域 施工安全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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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无锡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020年4月30日无锡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0年5月15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建设工程有关单位和人员质量责任   第三章 建设工程各阶段质量责任   第一节 前期阶段   第二节 材料进场   第三节 工程施工   第四节 竣工验收   第五节 保修使用   第四章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新建、改建、扩建等活动以及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纳入考核体系,建立协调机制,解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重大问题。 第四条 市、县级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市政园林、人民防空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规划、市场监管、应急管理、大数据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住房城乡建设、市政园林、人民防空等部门可以委托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实行政府监管、企业负责、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 第七条 工程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八条 推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信息化,实行数据共享、智慧监管,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现代化水平。 第九条 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和新型建筑材料,推动建设工程质量创优,推进建设工程高品质建设。 第十条 建设工程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建立行业自律制度,引导会员单位、从业人员依法从事工程建设活动,提供优质服务,维护行业秩序,提升建设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提升建设工程质量的活动。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提升建设工程质量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二章 建设工程有关单位和人员质量责任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有关单位应当建立建设工程质量保证体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责任,按照各自责任对建设工程活动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承担建设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应当对建设工程各阶段实施质量管理,督促建设工程其他有关单位和人员落实质量责任,处理建设过程和保修阶段质量缺陷和事故。 第十四条 勘察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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