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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0修正)
颁布机构:苏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领域
施工安全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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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0修正)
苏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2003年11月22日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4号发布 2020年4月21日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3号第一次修正 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施工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筑装饰装修及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等工程建筑施工,以及对建筑施工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是指前款所列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的施工活动。
第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
应急管理部门对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监督管理工作。
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应当配备专业人员以及所需的设备、设施。
第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筑施工安全特大事故的行政责任追究制和建筑施工安全重、特大事故的应急预案,并根据建筑施工特点建立健全应急救援组织和救援网络。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六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监测单位、检测检验单位及其他与建筑施工安全有关的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与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