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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2020修正)

颁布机构:厦门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适用领域 交通运输安全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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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2020修正) 厦门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 (2011年5月19日经厦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1年12月1日厦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等四部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5年8月28日厦门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20年4月22日厦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车辆   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六章 执法监督和执法程序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本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经济特区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对道路交通组织管理、道路交通容量、道路通行条件、道路交通出行结构、道路交通安全状况适时进行综合评价,对大型建设项目、较大公共交通设施以及公共交通线网的调整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并作为有关审批与决策的依据。 第四条 鼓励道路交通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使用先进的道路交通安全技术、设备,推进智能交通建设。 第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交通、建设、规划、安全生产监督、环境保护、市政园林、质量技术监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旅游、邮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六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的统一组织下,提供志愿服务,协助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交通志愿者的指导和帮助,开展道路交通安全业务培训,支持志愿者自我管理,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二章 车辆 第七条 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机动车登记时,应当提供准确的住址、手机号码等联系方式。机动车所有人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机动车所有人未按前款规定提供准确联系方式的,应当承担道路交通事故、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车辆管理相关信息无法及时通知所产生的不利后果。 第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和完善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平台,通过语音、短信、网页、手机应用程序等方式,为当事人提供便捷的机动车登记、驾驶证办理、交通违法处理等服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单位依托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平台提供相关的便民服务。 第九条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由市残疾人联合会出具所有人下肢残疾的证明后,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并取得号牌,方可上道路行驶。每位残疾人只能申请登记一辆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并限于自用。 第十条 电动自行车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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