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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法院服务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典型案例(第三批)

颁布机构: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适用领域 应急管理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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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法院服务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典型案例(第三批) (2020年4月22日)   案例1   吉林辽源市某消毒剂有限公司执行案   案情简介   辽源市某消毒剂有限公司是国家指定的东北三省唯一一家应急物资储备基地,在非典时期曾作出过突出贡献,但该企业在2016年间因要扩建等原因,外借资金不能及时偿还,引发多起诉讼和执行案件,相关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生产经营一度陷入困境。2020年1月25日,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向辽源市下达通知,要求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所需物资火速支援武汉一线,并要求必须当天起运。辽源市政府接到命令后,第一时间深入到该消毒剂有限公司开展疫情防护物资调配和防控工作检查指导。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得悉后,立即派执行干警赶赴该公司,积极联系涉案申请执行人,经开展大量说服与和解工作,征得申请执行人理解同意后,将前期申请执行人运走的相关物资运回,企业当天就将5000套防护服准备就绪,并将26.1万只N95口罩紧急发往武汉疫情防控一线,成为首批运抵武汉的防护物资。同时,该消毒剂有限公司及时扩大口罩生产、按时完成任务,得到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通报表扬。   2月13日,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暖企”措施再升级,直接派执行干警进驻公司,累计协调、帮助公司偿还债权人本金100余万元,同时暂缓对该公司厂房司法拍卖,并帮助将公司保留作为国家级实验基地。目前,该公司能够保障日产N95杯型口罩4000只、N95拱形口罩9000~10000只、平板型口罩1.3~1.4万只,通过组织开展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确保了疫情防控任务的顺利完成。   典型意义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正值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涉案企业同时承担着物资储备、生产经营等重要任务,案件诉讼主体和执行标的物均具有一定特殊性。人民法院不断强化大局意识,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敢于担当、主动作为,灵活变更查封、拍卖和失信、限高等强制措施,在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坚持“生道执行”,在发挥司法社会职能和服务疫情防控大局的同时,穷尽措施盘活企业、助力企业发展,确保执行工作取得“多赢”效果,从而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例2   上海某通用航空救援公司申请延期履行案   案情简介   某通用航空救援公司是一家专注于直升机航空救援的企业。近期,由于重要客户因故与其合作发生中断,导致公司经营困难,引发了多起经济纠纷。公司虽然多方筹措资金偿付欠款,但仍困难重重。此次疫情发生后,该公司接到湖北省应急管理部门任务指示,派遣机组人员至湖北武汉一线,多次运输护目镜、口罩、防护服、消毒水等紧急医疗防护物资前往武汉、黄冈、鄂州、随州等地,参与当地抗疫物资救援。由于疫情防控工作紧急,对于法院受理的12起欠薪执行案件,公司准备申请延期履行。   为此,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启动绿色通道,全面摸排案情,与被执行人联系,核实案件具体情况。被执行人向法院提交《延期履行执行通知申请书》及参与疫情防控的相关文件。因其肩负保障疫情运输物资的重要使命,申请在疫情防控特殊时期内,延缓采取执行措施。执行法官与申请执行人逐一电话联系,做好和解工作,经过充分沟通, 促成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并通过“云端”系统在线签署公司延期履行的和解协议。嗣后,该公司按照和解协议履行,执行法院也及时将案款发放给各申请执行人,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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