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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

颁布令:(〔十三届〕第三十一号) 颁布机构:福建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适用领域 女工和未成年人保护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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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三届〕第三十一号)


  《福建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已由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20年3月20日通过,现予公布。本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3月20日


福建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障其安全和健康,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领导,采取措施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女职工劳动保护的相关工作。

  工会、妇女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本条例情况进行监督,支持和协助女职工维护合法权益。

  第四条 用人单位在录(聘)用、定岗、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和裁员时,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歧视女性。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保障女职工的劳动权利,改善女职工的劳动条件,并根据本单位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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