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3号)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消防条例〉的决定》已由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20年3月1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3月19日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消防条例》的决定
(1995年10月27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10月17日
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消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0年1月25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消防条例〉的决定》
第二次修正 根据2003年6月26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消防条例〉的决定》
第三次修正 2010年1月13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 根据2020年3月19日
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消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对《上海市消防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增加一款,作为第七条第一款:
本市鼓励消防科学技术研究和创新。鼓励消防救援机构和社会消防组织运用先进科技成果增强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
二、增加一款,作为第九条第二款: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消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消防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应当落实消防安全“一岗双责”制度。
三、将第十条第四项修改为:
(四)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消防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和保障消防教育培训、技术服务和物防、技防等工作;
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
(五)对严重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或者区域性火灾隐患实行挂牌督办,并推动整改。
四、将第十一条修改为: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指导、督促本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做好消防工作;指导、支持、帮助居、村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依托城市网格化等综合管理平台,对公共消防设施、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及时协调相关职能部门予以处置;组织做好火灾事故善后处理相关工作。
五、将第十二条第四款修改为:
经济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商务、教育、民族宗教、民政、司法行政、文化旅游、卫生健康、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