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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办法

颁布令:(第37号) 颁布机构:湖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适用领域 土壤(地下水)生态环境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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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7号)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办法》于2020年3月31日经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3月31日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办法

(2020年3月31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建立土壤污染防治综合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重大问题,对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和安全利用负责。跨行政区域的土壤污染防治,由相关人民政府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委托,开展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发现土壤污染违法行为及时依法处理,或者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并配合做好调查工作;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处理土壤以及地下水污染突发事件。

  第三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林业、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水行政、应急管理、卫生健康、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土壤污染防治目标完成情况作为考核评价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本级人民政府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的重要内容,并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土壤污染防治的财政资金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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