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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节约用水条例

颁布令:(2020第4号) 颁布机构:贵州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适用领域 水(海洋)生态环境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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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20第4号)   《贵州省节约用水条例》已于2020年3月6日经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3月6日 贵州省节约用水条例 (2020年3月6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节约用水管理   第三章 节约用水措施   第四章 节约用水保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珍惜水资源,节约用水,提高用水效率,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节约用水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节约用水坚持节水优先、统一规划、总量控制、合理配置、高效利用的原则,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市场调节、公众参与的节约用水机制。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节约用水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加强节约用水管理,建立节约用水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建设节水型社会。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开展节约用水工作。   鼓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制定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引导村民、居民节约用水。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节约用水工作,组织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制定节约用水标准,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   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节约用水规划、指标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协调衔接,建立健全有利于促进节约用水的价格机制。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城镇节约用水工作,制定城市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方面的节水制度、办法和标准,推进节水型城市建设。   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工业节约用水工作,推广使用节水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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